檢察院調查取證需出示哪些文件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員調查取證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如偵查人員身份證明證件、搜查批文等。
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律師在偵查階段如何取證
1、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權。
2、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就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
3、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并附書面辯護意見。
4、辯護律師如發現其他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應當在征求委托人、當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機關或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調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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