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異地取證的規定
對于接收調取證據委托的證據所在地法院而言,則需注意如下事項:
1、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按照委托要求及時完成調取證據工作,送交委托法院。在這里,對受托法院完成調取證據工作的時間要求是及時,一般情況下以一個月為宜,在行政審判中可視舉證難易程度而定。
2、受托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內容時,應告知委托法院并說明原因。這里的“不能完成委托內容”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由于調取證據的難度不能及時完成委托,二是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委托。無論基于何種情況無法完成委托,受托法院都應告知委托法院,其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以書面告知為佳。同時,受托法院應較為具體地向委托法院說明無法完成委托的原因。
上述內容為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異地取證活動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規范,法官在行政審判中應準確適用,使法院的異地取證活動規范化,最終推動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需要調取的證據在異地的??梢詴嫖凶C據所在地人民法院調取。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時完成調取證據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內容的,應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說明原因。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我們要在異地取中的話,那么需要接收調取證據的委托才能夠在當地取證,受到委托的法院不能夠完成委托內容的話,也需要及時告知委托法院并且說明原因,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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