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汶上縣律師 平湖市律師 蔚縣律師 和平區律師 巴州區律師 嵐縣律師 冠縣律師
在實際中,存在著企業破產清算后還繼續經營的,那么這個時候在職的工作人員就有疑問了,破產清算繼續經營工資如何計算,是按照之前公司規定的水平計算,還是按照破產后公司的規定水平?這關系到每位職工的切身利益,接下來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事實上,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企業申請破產后可以申請重整,也就是一旦申請被批準,企業是可以繼續經營的。這里,首先來看一下我國對于重整的有關規定。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星翱钜幎ㄇ樾蔚模勒毡痉ㄒ幎ㄒ呀庸軅鶆杖素敭a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p>
第七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p>
第七十七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p>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后繼續經營的,員工的工資水平應該按照破產前的水平和程序進行發放,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發工資或者少發工資。也就是說,既然企業繼續經營,那么就要保證員工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現在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破產清算繼續經營工資是怎么計算的了,也就是跟以前一樣。作為在企業破產后仍然留在企業的員工,企業不能夠以任何理由損害員工的利益,作為企業員工,這個時候也應該擦亮雙眼,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一旦發現企業無故欠薪或少發的情況,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抵抗。
公司申請破產員工工資怎么辦?
公司破產員工工資怎么發
個人申請破產后債務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對于涉外婚姻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19企業之間能否直接借款
2020-12-05如何處理最高額質權糾紛
2021-03-26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2021-01-27監護人無法履行責任的條件怎么認定
2021-01-14二審推翻一審結果一審法官會被追責嗎
2021-01-30回避的適用情形
2020-12-04哪些情形下可以討回購房定金
2021-01-25集資房和棚戶改造房有什么區別
2021-03-21侵權行為會影響企業征信嗎
2020-11-25銀行批貸后不放款怎么辦
2021-03-22申請執行人不配合股權變更能否提存
2020-12-05承包合同對方無法履行怎么處理
2020-11-12因工致亡應該怎么賠償
2020-12-24企業與什么樣的人簽訂勞務合同
2020-11-17上海主動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1-01-27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14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是怎么樣的
2021-01-25惡意重復保險該不該賠
2021-03-23遭綁架致死屬意外 可獲保險理賠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