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的判斷存在困難是什么
(一)鑒定的啟動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醫療事故鑒定有兩種啟動方式:第一種是由醫患雙方共同協商委托啟動鑒定程序;第二種是衛生行政部門強制啟動鑒定程序。這兩種啟動方式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存在不少的問題:
1、醫患雙方矛盾對立嚴重,嚴重影響共同委托啟動權的行使
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情緒比較激動,矛盾處于嚴重對立的狀態,很難安靜的坐下來協商共同委托的事項,尤其是目前患方對醫療鑒定機構的不信任,更使得協商共同委托鑒定成為十分困難的事情。
2、再次鑒定啟動權的規定不完善
根據現行的法規規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啟動再次鑒定:
(1)一方當事人不服首次鑒定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提出再次鑒定;
(2)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托進行再次鑒定。
3、申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可操作性差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必要時,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情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根據以上規定,只有在“必要”時才能夠啟動中華醫學會的鑒定,但是認定“必要”的主體是誰,“必要”的內涵如何界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暫行辦法》均未作出規定。一方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暫行辦法》的規定,只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夠商情中華醫學會進行鑒定,對于醫療事故爭議,這種關系當事人權利的重大事項,竟然沒有規定當事人有此項權利。另一方面,商請是適應用于首次鑒定、再次鑒定還是重新鑒定不甚明確,對于“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的標準是什么,也未作出相關規定。
(二)鑒定中證據材料的收集及真實性問題
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是鑒定能夠順利進行的前提和保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暫行辦法》的規定,目前用于鑒定過程中使用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主客觀病歷資料、檢查單、影像學檢查資料,醫患雙方的陳述和答辯等。”這些材料的收集和質詢對于鑒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暫行辦法》對證據材料的收集和質詢做出了一些規定,但是仍舊不能解決實際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2、未規定雙方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互相確認
現行的相關規定均未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互相確認做出規定,對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在鑒定之前進行互相確認以便認定其真偽是必需和必要的。根據我國相關衛生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3、證據材料的審查過程影響專家組成員的確定
專家鑒定組成員確定后,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醫學會在確認專家組的組成時,必須要了解患者的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情況,方能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認醫療事故爭議涉及的學科專業,依據學科專業確認專家組成員。但是這些情況只有在拿到患者的病歷材料后方能確認,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卻規定專家組成員的確認在啟封病歷材料之前。由此可見,何時啟封病歷材料是一個十分值得商榷的問題。
結合上述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知道,醫療過失的判斷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其中就包括了鑒定的啟動中存在的問題、鑒定中證據材料的收集及真實性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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