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規則傳來證據的作用
在積極獲取原始證據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傳來證據。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三)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四)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這一定義概括了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證據的本質屬性。基于立法的統一性,三部訴訟法對證據概念的理解應當是統一的。
《刑訴》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知識的相關介紹,以及對于刑事案件的證據也是分為很多的種類,以及證據也是有不一樣的分類,如果對于這方面的知識存在任何的疑問,都是可以提出的,我們都會可以進行一系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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