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如果是違法所得要如何處理
違法所得證據不能被采用。
非法證據的范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理論上,按法律規定此類證據在法庭上是不能被采用的,也就是說它根本不是證據;
但事實上,現在的執法機關時時刻刻都在違法收集證據,而且經常被法庭采用,律師或當事人也不例外。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一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
第二條?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中,對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第四條?起訴書副本送達后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并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的書面意見或者告訴筆錄復印件在開庭前交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第六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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