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條是《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機構免責事由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免責事由有三種,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免責事由有六種,這六種情形是: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無過錯輸血感染;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及不可抗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認為以上六種情形不構成醫療事故,既然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侵權責任法》并未進行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劃分,只是規定存在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兩部法律如何適用問題還需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適用該條時還應注意一點,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即使是因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是全部賠償責任,而是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下面分別加以介紹。
(一)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二)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并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義務在于盡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并非對未能治愈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是以合同關系追究醫療責任的,如德國,瑞典,奧地利,希臘,法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國。
(三)刑事責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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