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分類有別于法定的證據種類。
(1)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也是對證據的一種分類,是立法者根據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以及證據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對證據所作法律上的劃分;而證據的分類并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
(2)法律規定的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
(3)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的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于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
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1)運用分類的方法對證據進行深入地研究,不僅把證據理論研究不斷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對指導公安司法人員收集、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有著直接的作用和意義,通過對刑事證據的分類和掌握其規則,使辦案人員少走彎路,自覺地按照規律辦案,使辦案人員及時排除假證。因此,它對保證案件的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
(2)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掌握各類證據的運用規則和規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員辦案走向規范化、科學化,可以克服長期以來辦案人員的傳統觀念和傳統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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