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義上說,在刑事訴訟中除了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收集證據之外,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時也可以進行證據收集。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在自訴案件中,法律規定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該提供足夠的證據。
收集證據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二是必須主動及時;三是必須客觀全面;四是注意依靠群眾和運用科學技術手段;五是收集的證據必須妥善保全。*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認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可以為證人。公安司法機關應切實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運用證據認定案情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員對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后,依據查證屬實的證據來確定案件事實。運用證據認定案情與審查判斷證據密切聯系,但又有不同。審查證據是審查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判斷證據真偽和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認定案情是在審查證據的基礎上,依據已經查證屬實的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運用證據認定案情是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各個訴訟階段都運用證據認定案情,通過一道道程序的把關,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也越來越符合真相,最終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此時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從總體上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是唯一和排他的。
運用證據認定案情必須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據以定案的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二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和處以刑罰。三是對定罪證據不足所形成的“疑案”,應按無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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