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我們與他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債務人不對我們不履行合同等情況,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我們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向法院訴訟來判決處理,法院出具的債權債務判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執行效力的,當法院出具一審債權債務判決書后債務人沒有在可以上訴的時效內進行上訴的判決書,那么該判決書就是永久有效的,債務人就必須要按照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來執行的,如果債務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書,債權人可以在規定時效內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一般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2、如果債務人拒收法院的判決書,并不是拒收后判決書就不生效了,根據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規定,當法院判決書發出后如果債務人拒收法院判決書等都視為已經送達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判決書送達后的規定期限內上訴就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后對其有異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如果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有異議的我們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來說明對一審判決有異議的地方。
4、如果債務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的話那就是屬于拒執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對法院的判決是有能力執行但是還拒絕去執行情節嚴重的話,我們就可以判處該債務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時可以處相應的罰金,可以絕執行情況很嚴重的情況,那么就會被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時可以對其處罰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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