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的效力問題及法律上事實及證據的“三性”是什么
錄音證據的效力問題:
實踐當中,錄音證據一般應當符合下列三個要求:
一是錄音雙方當事人談話是真實意思表示,即談話各方當時沒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權利等限制;
二是該錄音證據的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無疑點;
三是該錄音證據能夠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這點尤其重要,不能僅憑錄音證據下定論,應當有其他證據與錄音證據互相印證。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錄音證據所證明的內容才能真正的在訴訟中被法官采納。
證據和事實的“三性”
就事實而言的“三性”,指的是它性質上的“三性”——客觀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即對于我們敘述的每一事實,是否沒有夸大,沒有主觀臆斷,嚴格做到了靠證據說話,將各個證據互相串聯起來,是否已經足夠全面和完整地反映事實全貌?
所謂證據的“三性”,指的是法理上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即考察證據有沒有被偽造,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還有這個證據是否與待證明的,觀事實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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