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賠償糾紛審理程序是什么
1、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毀病史或者防止尸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閱和復制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
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
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鑒定;
⑷確定是否存在鑒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鑒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于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司法鑒定申請,并提供相關的鑒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鑒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涂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鑒定申請。文檢鑒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鑒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鑒定、添加、篡、涂改筆跡鑒定等。
6、法院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首次鑒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首次、再次鑒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鑒定意見進行補充鑒定。與訴前當事人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比,法院委托鑒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程序
一般在不構成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意見在認定過錯范圍方面過于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鑒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范、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程序。
8、傷殘等級鑒定程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范圍,根據《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鑒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后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后果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0、護理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1、醫療依賴鑒定程序
對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并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于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鑒定和評估確定。
審理方法
1、案由的選擇
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2、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系;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后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系;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基本事項
(一)案由的選擇
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二)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系;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3.患者有損害后果;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系;5.患者有經濟損失;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從上面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醫療過錯賠償糾紛審理程序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對于訴訟的形式,是有著相應的流程的,故大家在等待的過程中還需要對病人首先進行挽救,更多相關資訊請大家到律霸網咨詢專業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尋釁滋事是否屬于涉黑
2021-01-31職工隱瞞病情入職,單位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021-02-05非訴執行案件法院管轄異議怎么辦
2021-03-26明星cos經典形象被告侵權,如何界定侵權
2020-11-14如何申請專利費用的減緩
2020-12-11房產抵押擔保協議
2020-12-17征地土地補償協議
2021-02-12保全債權是如何保全的
2021-02-08集體組織所有權有哪些
2021-01-11降薪降崗變更合同怎樣維權
2020-11-18軍人病退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2021-03-20鐵路貨損的索賠時效是多久
2021-02-21對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的理解
2020-11-21淺析保險合同案件中的疑難問題
2021-02-01化名保單有沒有效
2021-01-12重復保險如何賠付
2021-02-084s店說幫買保險但沒買不計免賠怎么辦
2021-03-22公司不交保險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021-03-25保險經紀人的概念是什么
2020-12-02我國法律有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除斥期間嗎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