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保管歸還義務是必須的嗎?
可以,只要有相關證明能夠證明物品屬于自身即可。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于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向領取人主張返還。
2、報酬請求權,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承諾的報酬。
3、留置權。領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門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承諾給拾得人的報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門可以行使留置權。
4、費用償還請求權或報酬請求權會因拾得人的惡意侵占遺失物而喪失。
拾得人的義務:
1、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報告義務,拾得人應在拾得遺失物后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門;保存部門指導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及時發布招領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或被認領前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負賠償責任。
先在拾得人在對于撿到物品之后,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撿到了財物或之類的東西,在權利人未找到其物品錢,拾得人有權利對其進行保管,并且權利人要求歸還時必須歸還,但是拾得人也有權利要求權利人支付一定即金額和報酬。
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處罰
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
遺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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