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證人的地點和方式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并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并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詢問證人的地點應該如何選擇
1、要注意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因為根據我國法律,有些人是不能做證人的。
2、要注意在詢問證人時,必須有不少于兩名的執法人員在場。
3、要注意在詢問前做充分的準備工作,認真分析案情,了解證人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的關系,擬定詢問提綱,找準詢問重點。
4、要注意詢問證人應選擇合適的場所。一般情況下,應選擇證人所在單位或其住所。這樣做可給證人創造寬松的作證氛圍。
5、要注意詢問證人應個別進行,嚴禁采用討論會、座談會的形式互相啟發、誘導。
6、要注意詢問證人時必須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結束后交給證人核對或向他宣讀,允許補正,在其確認無誤后,由其本人在筆錄上簽名、按指印。
7、要注意詢問有辨別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時,要通知他的父母或監護人到場,詢問的方法要適應未成年人的特點。八要注意詢問證人時,態度和藹。
通過上文的分析,大家應該知道通常選擇詢問證人的地點都是在證人所在的單位或其住所,一般是不會要求證人到公安局進行詢問的。另外,也要注意刑事案件的證人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的,法律中對證人的條件也是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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