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證人的安全,是使證人能解除后顧之憂,充分、客觀地提供證據,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如實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的重要條件。司法實踐中,證人不愿作證、不敢作證或不如實作證,辦案人員取證難,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證人的安全得不到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親屬,對證人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甚至殺害等嚴重威脅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給證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也嚴重地影響了司法人員辦理案件,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了保證證人如實地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保證辦案人員順利地調查取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特別是人身、財產的安全。這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中,應當想辦法保證證人的安全。如詢問證人應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盡量不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們的親屬知道。發現證人及其近親屬可能因作證有危險時,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性的措施,如及時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幫助證人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在偵查階段,應當為證人及其近親屬作證保守秘密等。對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或其近親屬的,應當根據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輕微,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罰款、警告等治安處罰。對證人進行“威脅”包括以傷害、殺害、毀壞財產等人身、財產安全的威脅,還包括以揭露隱私、毀壞名譽或利用證人的困難或弱點進行要挾,阻止證人作證、逼迫證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或證人的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對證人進行“侮辱”包括人身侮辱和人格侮辱。“毆打”就是直接用暴力對證人或證人的近親屬進行人身傷害。“打擊報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親屬濫用職權對證人或其近親屬進行迫害以及威脅、侮辱、毆打以外的其他報復的行為,如不讓就職就業,不給提職提薪等。保障證人的安全是打擊犯罪的需要,是刑事訴訟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我國憲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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