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一方從另一方處借錢,并且簽訂了相關的法律文書,如果到了法律上承認的時間,借錢的人還沒能夠還上,逾期不還到底要如何進行還付,是存在不同的情形的。
第一種是從合同里規定了逾期借款利息的角度出發。在商業借款上,如果過期沒還的,過期的利息可以以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為參照標準,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情況,即使是逾期還錢的利息也不能。在民間借款上,如果借款符合坐高人民法院規定,并且沒有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那么就應該按照先前約定好的利率計算。
第二種是從合同內只對借款期間利息作了約定,并沒有對逾期借款利息作約定的角度出發。在商業借款方面,如果過期沒還錢,可以選擇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進行還錢還可以選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但最終的選擇權在貸款人。而在民間借款,如果過期了沒有還錢,那么就只可以選擇按合同內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對逾期利息進行支付。
第三種是從既沒有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沒有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的角度出發。這種情況一般多見于民間借款。而這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沒有利息的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沒有利息的借款。
第一類定期的沒有利息的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期滿后,以銀行貸款利率為參照,支付逾期利息。第二類不定期的沒有利息的借款,債權人可以向借錢的人進行催討或者起訴的手段來要求借錢人還款和支付逾期利息,但利息仍然以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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