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行為犯嗎
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同時兼備行為犯與結果犯的雙重特征。理由是:
第一,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實際上包含有兩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和可以拆分的罪名。罪名本身可以拆分,是選擇性罪名的基本特性。選擇罪名是與單一罪名和概括罪名相對的一種罪名分類,是指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以概括地作為一個罪名使用,也可以根據情況分解拆分作為數個罪名使用(但不實行數罪并罰)的罪名??梢姡x擇罪名的特點是可以包括許多具體犯罪,同時又能避免具體罪名的繁雜累贅,但概括罪名和單一罪名均不能分解拆開使用而只能作為一個罪名整體使用。因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可以進一步拆分為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與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兩個罪名,如果行為人僅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辯護人偽造證據行為或者辯護人妨害作證行為),就可以單獨定一個罪名(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或者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了兩種行為,則仍然只定一個罪名(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第二,就其中辯護人“偽造證據”行為所觸犯的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而言,本罪(辯護人偽造證據罪)屬于犯罪形態上的結果犯,而非行為犯。這種判斷的法律依據在于,刑法第306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偽造證據的結果甄別規范:“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边@說明,當偽造證據的結果出現時,本罪才能達到既遂。
第三,就其中辯護人“妨害作證”行為所觸犯的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而言,本罪(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屬于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因為,“妨害作證”包括一系列行為,只要實施完畢即可達到既遂,而并非需要出現某種危害結果時才能達到既遂。
第四,在行為人(辯護人)同時實施了 “偽造證據”和“妨害作證”兩個行為因而觸犯了“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場合,應當認為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同時兼備行為犯與結果犯的雙重特征,其既遂判斷標準內在地包含有兩個,既可以以一定的危害結果出現為既遂標準,也可以以一定的行為實施完畢為既遂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既遂標準或者同時符合其中兩個標準,那么本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既遂?!稗q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符合其中一個既遂標準而被認定為犯罪既遂的場合,可以將另一個未達既遂標準的行為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適用。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一個具體犯罪是可以同時兼備行為犯與結果犯雙重特征的適例,就好比既遂判斷標準內在地包含有兩個。如果您還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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