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主體在刑事訴訟人中有辯護人嗎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包括四種人: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1、“證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實情況,以自己的證言作為證據的人。
2、“鑒定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有關部門、人員的指派或聘請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和判斷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3、“記錄人”,是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對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各個環節的訴訟活動進行記錄的人。這種記錄主要由偵查員、書記員擔任。
4、“翻譯人”,是指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請,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活動中擔任外國語言文字、本國民族語言文字或者啞語等翻譯工作的人。
這四種人在刑事訴訟中負有特定的義務,是否能夠如實提供證言、鑒定、記錄、翻譯,對案件處理的正確與否具有重要的關系,只有這四種人才屬于本罪的主體,不屬于上述四種人的,不構成本罪的主體。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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