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債權可以轉讓嗎?
可以;
銀行債權可以是轉讓的,轉讓銀行債權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你可以將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下面是你轉讓債權的步驟:第一步: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第二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告知債務人新的債權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第三步:讓與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約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權利;第四步:新的受讓人加入合同,替代讓與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五步:債務人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權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讓人主張。
債權轉讓的權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轉讓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權轉讓是屬于一種合法的行為,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有三方來進行簽訂協議,而且幾方也要商量好條款,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三方都不會受到利益的損害,所以,任何事情都必須要按照合法的程序來,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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