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和市一中院聯合舉行了“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理論、實踐與立法研討會”。會上,侵權責任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浮出水面,草案細化了交通肇事、產品糾紛等各種侵權責任,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還特別規定了醫療機構隱匿醫學文書等三種推定性醫療過錯,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
草案共列出12章、92條法律條款,其中,特別提出了產品責任、機動車肇事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常見侵權糾紛,還首次單獨列出高度危險責任、動物損害責任及物件損害責任等日益多發的民事糾紛。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草案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即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規定、隱匿或拒絕提供相關醫學文書和資料、偽造或者銷毀相關醫學文書和資料的,采取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醫務人員具有過錯。這一規定,將極大減輕患者的舉證責任。
一般而言,我國司法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基于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現狀,患者明顯處于弱勢,即使其在醫療機構受到損害,也很難從醫療機構提取相關證據。因此,草案將醫療過錯舉證責任歸之于醫療機構,醫院能夠證明的就可以免除責任,不能證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醫療過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法制,對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采取批評教育從嚴,懲罰處理從寬的原則,大多采用行政手段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轉由司法機構依法處理?!掇k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辦法》第21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20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其病員或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者吊銷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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