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認定刑訊逼供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訊逼供罪活動。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關于這方面的幫助,律霸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農村征地補償是怎么樣的
2021-02-10一稿多投的行為違法嗎
2021-01-01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和欠款利息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08剝奪政治權利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2021-03-12不安抗辯權在什么時候使用
2021-02-20勞動關系轉移單需要注意的問題
2021-03-24購房之后應怎樣避免吃虧
2021-03-04去境外務工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09企業停產放假經濟補償金標準
2020-12-02人壽保險多長時間生效
2021-02-24離婚如何分割人壽保險金
2020-11-16什么是保險合同的本質特征
2020-11-14保險合同約定不明 超規用藥全額理賠
2021-03-01100萬三者險撞死人賠多少
2020-11-30保險公司墊付方式是什么
2021-03-23投保人在投保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2-19投保貨物受損后,被保險人應如何辦理索賠手續
2021-02-10機動地承包年限有規定嗎
2021-01-25兩類“地補”糾紛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審理
2021-02-19延慶拆遷補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