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2、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3、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這一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涵:
一、明確診療項目的范圍。
在臨床醫療服務中,與診療相關的服務項目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醫療服務項目都是診療項目。根據這一定義,診療項目
一是指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如體現醫療勞務的診療費、手術費、麻醉費、化驗費等,體現護理人員勞務的護理費、注射費等,但不包括一些非醫療技術勞務,如護工、餐飲等生活服務。
二是指采用醫療儀器、設備和醫用材料進行的診斷、治療項目,如與驗有關的化驗儀器,B超、CT等診斷設備,各種輸液、導管、人工器官等醫用材料等,不包括一些非診斷、治療用途的儀器設備和材料不屬于診療項目的范圍,如用于醫院管理的儀器設備、改善生活環境的服務設施等。
二、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應具備的三項條件:
一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臨床必需,就是臨床治療疾病必需,是相對于非疾病治療的診療項目如美容等,以及疾病治療的主要診療手段相對于輔助診療手段如音樂療法等。安全有效,是指經臨床長期使用被廣泛公認的成熟的項目,相對于尚屬于研究階段、療效不肯定的一些診療措施,如心、肺、腦移植等。費用適宜,就是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相適應。在同等診療效果的診療項目中,選擇價格合理的診療項目。
二是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這是根據診療項目管理主要是由物價部門確定收費價格的現狀提出的,診療項目的種類繁多,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技術水平不同,符合條件一的診療項目,并不是在所有的省(區、市)都能開展,根據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就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先定在一個明確的范圍內。
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只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各種診療項目才有可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將不予支付。這一條件是統籌地區在基金支付時掌握的條件,也是從醫療保險的角度對衛生資源進行合理規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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