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于哪些范圍
1.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變化:將排除的非法證據范圍從言詞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拓展到了物證、書證。
非法證據排除這一程序使用的范圍有所改動,以前可以用于言辭等比較抽象的,現在只能用于文字和物證這種實質的證據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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