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3月8日我被人打傷,經鑒定為輕傷,鑒定結果于2008年4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在2008年8月20日才向公安機關提交了申請重新鑒定的要求,只是說懷疑我的傷是舊傷,而最初檢查時的X線片子我已經交到法醫做鑒定了,鑒定機構卻說片子還我了,就這樣片子找不到。為此,公安機關將責任強加于我,便不依據我的輕傷鑒定來執行。請問:1、是不是對方在為依據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對我的傷做重新鑒定;2、現在沒片子還能不能做重新鑒定;3、公安機關的做法合法嗎,有無法律依據。謝謝。
解答:
我覺得法醫鑒定為輕傷已經定性了,不能在二次重做鑒定,緣由是你的傷已經好了,這絕對是沒有道理的,有沒有片子不影響鑒定的法律效力,致人輕傷者應該是被批捕并被判刑,有什么問題讓他向法院出具,司法鑒定之后就應該進入司法程序,提請檢察院提起國家公訴至法院,公安機關的做法明顯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看來并沒有履行送交檢察機關的義務,你可以尋求司法幫助,簡單方法是先花幾十塊咨詢費找個大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必要情況下看看是否允許你自己直接起訴打人者,就依據這個輕傷鑒定,記住輕傷鑒定是有法律效力的,無論對方使什么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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