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子證據的效力和司法認定實踐標準是什么
一、電子證據的客觀性的認定
1、電子證據的形式必須是客觀的。
從電子證據存在形式看,電子數據是以電磁、光盤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導體芯片、磁盤等載體上,盡管用于記載數據信息的電磁等不能被人們直接感覺到,但它是一種切實存在,承載電子數據的載體,如半導體芯片、磁盤、光盤等介質。因此,“如果單從電子數據存在形式看,所有的電子數據都是客觀的。”
電子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還要看其內容是否是客觀事物的反映。具體地說,產生電子數據信息的計算機軟硬件系統應當正常運行和工作,電子數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在進行正常業務中形成且在業務完成或稍后即輸入的。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存在疑點的電子證據和電子證據中比較專業的問題可以通過鑒定的方式對電子證據的生成、傳輸、儲存、輸出全過程及電子證據本身做出判斷結論。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真實可靠:適格證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納作證據的書面陳述;使用者經常使用的正常的計算機系統生成和存儲的電子證據;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復印件與原件完全等同的電子證據;當事人之間經長期業務往來所形成的電子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二、電子證據的關聯性的認定
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證據的關聯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成為訴訟證據的決定性因素。”
對電子證據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納,它必須能以其內容有效地解決諸如以下問題:首先,這個電子證據能夠證明什么事實;其次,這個事實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沒有實質性意義;最后,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沒有具體的要求。通過回答這三個問題,人們就可以比較準確地把握具體的電子證據的關聯性了。
三、電子證據的合法性的認定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是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4]由此可見,作為證明根據的材料無論是否具備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證明案件情況,但并不是每一件證據都能在具體的司法和執法活動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證據的重要標準之一。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與傳統證據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認為,儲存在計算機內的數據都可以被銷毀、改變,所以應將儲存在計算機內的數據打印出來。而且各種加密技術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發生爭議的雙方將原始數據稍加改變,就可能改變最初始自動生成的原始文件內容,從而使電子證據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現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和其他國家關于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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