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抗辯和抗辯權是法律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很多人對于抗病和抗辨權亦存在著一定的混淆,那么,抗辯權與訴訟抗辯的區別是怎么樣的?可以告訴大家,訴訟方面的抗辯權,指的是在程序方面的,抗辯權主要是實體方面存在的具體權利。
一、抗辯權與訴訟抗辯的區別是怎么樣的?
抗辯權與其他抗辯的根本區別何在?抗辯權與程序抗辯十分容易區分,妨訴抗辯和證據抗辯是針對訴訟或仲裁程序而采取的程序性手段,其法律依據是以民事訴訟法為核心的程序法規則,抗辯權是實體權利,其針對的是實體請求權。對于其他實體抗辯而言,在權利障礙抗辯的場合,往往通過主張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無法律關系等來說明請求權自始不發生;在權利毀滅抗辯的場合,往往通過行使撤銷權或者主張民事法律行為已被撤銷、請求權已獲滿足等來消滅請求權或者說明請求權已消滅。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訴訟抗辯權,他針對的是訴訟或者仲裁程序而采取的特別的程序性手段,但是抗辯權利它通常指的是合同法上的三種抗辯權利,包括同時間后和不安抗辯權。也可咨詢一下律師。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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