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就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以及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醫方的律師首當確認醫患關系發生且未超過訴訟時效,而后決定在舉證期限內主動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申請,證明醫方無過失行為或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以免發生舉證不能。如患方提起違約之訴的,醫方沒有舉證倒置的義務。
患方舉證責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醫患關系,損害結果及損害結果射擊的經濟賠償的范圍,項目,數額等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患方的律師首當完成醫患關系,損害結果的舉證,在此基礎上,還要完成對經濟賠償數額進行舉證,舉證前應當注意確定合理的賠償預算,不能發生漏項。當醫療尚未終結或情勢復雜造成預算困難時,當可保留相應的訴權,避免舉證不力。此外,在過失及因果關系方面,雖然舉證責任倒置,但主動舉證更具有說服力。
當事人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一致的,經法院許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自當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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