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的概念
凡是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復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復制品等都是。
傳來證據的作用
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通常不排斥傳來證據,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與證明力。一般來說,證據材料被轉手傳遞,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轉手次數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為轉述者可能會有意無意地將事實扭曲。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原始證據要比傳來證據更可靠些,證明力更強些。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傳來證據可以替代原始證據。如對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難以搬動的物證來講,只有通過照相、復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證的復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證發揮證明作用。
傳來證據的證據能力
傳來證據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實的證據,而是經過傳抄、復制、轉述等中間環節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過原始證據所派生出來的證據。比如物證、書證的復制品,證人轉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視聽資料的復制品等等。證人轉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須說明其來源。沒有確切來源的道聽途說不能成為證據,也就不能成為傳來證據。
堅持以證據事實的來源為劃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標準,不能以證據的真實程度作為劃分標準。應當是先有標準,然后再判斷證據的真實程度。攝影、錄像、錄音等是司法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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