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時間是多久
最遲開庭五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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