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有下述三個方面的要求: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致、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首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該證人是否確系法院所傳喚的證人,而這就需要該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同時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即法庭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告知出庭證人應當誠實作證,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證人作偽證不但會損害某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阻礙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導致錯判、誤判,降低司法權威。因此,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于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后果。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第1款第(2)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里有接受占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免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誘導、暗示,以及庭審氣氛的影響,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隔離,除了其在庭上作證期間外,其余時間不允許證人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詢問證人不允許其他證人在場的理由與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為了保證證言的可信度,避免證人在不正當的引導和壓力之下改變自己的證言。不過有一個例外,如果證人的陳述彼此沖突或不一致,此時,法庭可以組織證人對質,由證人之間互相辯駁,以確認哪個證人的證言更為可信。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是,證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l條規定的特殊情形時,經法院準許,可以不出庭,由當事人提交書面證言。
第四十一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經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鑒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第四十五條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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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曹美林律師畢業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本科。專業領域:法律顧問,合同管理。曾在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從事法務工作,負責公司內部管理規范的審核,主要涉及公司部門問責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及考核細則、員工外派管理制度;業務合同的設計與審核。后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工作,負責跟進大量訴訟案件,包括民間借貸、婚姻家事、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公司糾紛等。現在四川瑞展律師事務所從事專職律師。從業以來,以治事勤敏的精神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贏得了客戶的贊譽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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