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范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
(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
(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1)嚴重醫療差錯是指由于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
(2)一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痛苦。
(四)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的直接(主要)責任人,是指其行為與患者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關系,并對不良結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由復雜原因或多環節因素而產生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根據有關人員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
二、對有責任的醫療人員的處罰內容:
(一)由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差錯,對直接責任人按規定處罰;
(1)一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年執業活動。
(2)二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半年執業活動。
(3)三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3個月執業活動。
(4)四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個月執業活動。
(5)嚴重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6)一般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
(二)、因醫療事故、醫療差錯而發生的醫療欠費及對患者的補償由直接責任人、科室和醫院共同承擔。
(三)、存在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因人為因素違反醫院工作制度、違反診療護理操作規范,而造成醫療隱患、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等不良后果所引發的經濟賠償、院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并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四)、凡因私自會診、出診、診治等原因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以及經濟賠償等一切后果全部由個人承擔,院方一概不予承擔。
(五)、同一人員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可以避免的醫療事故,且均為主要負責人,應予辭退。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如果醫療糾紛是院方原因的,院方會內部追究醫療人員的責任,內部處罰醫療人員。小編提醒各位醫療人員在醫療時要遵守醫療規則,謹慎行醫。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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