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清償的過程中,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否則會影響代位權的效力。那么,代位權的行使效力有哪些呢?也就是說,行使代位權會有什么效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一、代位權的行使效力有哪些
代位權的行使效力如下:
1、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2、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不管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對代位權訴訟做出的裁決均對債務人有影響。
3、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后,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余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尚有余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
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由此形成的債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清償。
二、行使代位權會有什么效力
對次債務人來說,債務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無論是債務人自己行使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無影響。因此,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向債權人主張,如不可抗力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利瑕疵抗辯等等。但是這種抗辯應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前所產生為限。如代位權行使后,第三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
若第三人因對債務人為清償而取得的債務消滅抗辯權,可以之對抗債權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則不得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須通知債務人,通知后第三人對債務人開始有抗辯權。
綜上,是關于“代位權的行使效力有哪些”以及“行使代位權會有什么效力”的有關代位權效力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事實上,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如果您在實踐中遇到了代位權的問題不知道該怎么辦,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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