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立案周期與程序
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
2、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期可重大復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再次延長二個月。審查批捕案件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3、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二、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制作。
為了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9月23日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和《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后,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司法保障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依法決定對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規定:
1、對擔任本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通報情況。
2、對擔任上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
3、對擔任下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通報情況,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對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縣級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別按照上述方式通報情況。
4、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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