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即撤銷債務人處分自己債權行為的權利。那么,從法律的角度看,撤銷權行使的范圍究竟是什么呢?此外,在法律上,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講述。
一、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是什么
關于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是僅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債權為限,還是以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解釋上不無疑問。
而且《解釋》第25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這一條的規定也不甚明了。特別是“人民法院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關于債權人主張的部分是否可以超過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部分未作明確的規定。因此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學者間也不無爭議。有人主張行使撤銷權的范圍,原則上以該撤銷人自己總額為標準,縱另有其他債權人之存在,亦不得超過自己之債權額。有人主張,由于撤銷權之行使目的在于所有人的財產。
因此,其行使的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撤銷權的行使主要是防止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保全所有人的債權。而且債權人就其行使撤銷權而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的部分,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不應以自己的債權為限,而應以所有債權為限。但是某一債權人已就全部債權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之訴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提起撤銷權之訴,當然所有債權人也可以就全部債權共同行使撤銷權。
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在實踐中,當債權人為保護的權益,行使撤銷權時,往往會面臨找不到債務人轉移其債權的證據等困境。因此,建議您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最好是及時的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給您提供幫助,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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