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來說可以衍生出非常多的法律關系,比如說債權債務關系、債的擔保關系等等,當然不管是哪種法律關系都是有一定的分類的,而債的擔保也同樣如此,當然和債的種類的劃分標準不同的是,債的擔保有其自身的劃分標準,下面就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債的擔保種類有哪些具體類型?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抵押
可以抵押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3、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權利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債券、存款單;
(5)、應收賬款;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5、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包括大家比較熟悉的債的保證,還有債的抵押的情況,當然還有債的質押、留置等等,當然對于債的擔保的問題,債的擔保的種類并不只是僅有大家比較熟悉的那么幾種,就連定金同樣也是債的擔保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如何防止債務擔保人脫保
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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