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案件決定書什么意思
就是退回案件,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案件決定書
(2016)湘1382刑決16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xx,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漣源市,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湖南省漣源市橋頭河鎮檀山灣村新屋組328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2000年10月18日被原廣東省順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5日被假釋;又因犯尋釁滋事罪,2008年6月17日被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2015年7月7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監視居住;2016年1月12日經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次日由漣源市公安局執行。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漣檢公訴刑訴[2016]300號起訴書及所附材料。經審查,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嚴*新犯開設賭場罪,因被告人嚴xx不能傳喚到庭,無法到庭參加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漣檢公訴刑訴[2016]300號起訴書的案件予以退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一些法院的案件可能會有一些證據不是很清晰,這個時候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重新補充偵查,然后進行審理的,這個并不是不審理案件而是重新進行審查。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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