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撿到東西是應當歸還給失主的,因為這不僅僅是每個人道德上的義務也是我們法律上的義務,在我國關于遺失物的規定也涉及到了很多方面,有人在問我國遺失物品不可以立案么,針對這一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占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占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二、遺失物品可以立案嗎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如果撿到錢的人拒不歸還的,就涉嫌侵占罪,這時可以立案。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起點數額
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于在我國遺失物品不可以立案么這一問題的相關答案,關于這一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資料給大家,遺失物品能不能立案就是看其有沒有涉及到刑事方面,假如說涉及到侵占等方面就是有可能會立案的,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線咨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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