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辦案程序是什么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一)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二)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周內受理案件,也就是初查;受案后一個月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會上網追逃,到案后會根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據偵查情況最多可以延長四日,如果是多次、結伙、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后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日的審查期,七日后必須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后逮捕期是一個月,到期可向上級檢查機關申請延期一個月,到期后可向再上級檢查機關申請延期一個月,如有需要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無限期延長;
最后的步驟就是提請起訴,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公訴至法院,檢察院公訴的審查期是一個半月!基本就是這樣,但是檢察院有退回補充偵查的手段,如果退回補充偵查以后公安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個月,共可以退回兩次!
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偵查終結
經偵大隊的辦案是相關的部門中辦事效率較為高的一種,大家可能對這個是有一點的了解,所以希望大家對這個事情需要認真并且正確的看待,這樣對自己也是非常的好的,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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