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方可否因借方隱瞞經營危險要求提前還貸?
律師解答:
借貸雙方之間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只要要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借方如經營陷入困境,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將經營情況立即通知貸方,也沒能按約定按時逐月結算利息,那么貸方依約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貸款本息。
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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