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這個社會,很多人都有丟三落四的習慣,各種遺失物品層出不窮。在學校我們還可以報告給老師,那么成年的我們自己遺失物品可以報警嗎,在法律意義上警方又是否有義務受理這種因自己過失而造成的物品遺失呢?下面就請看看小編的看法。
一、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占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占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二、遺失物品可以報案嗎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如果撿到錢的人拒不歸還的,就涉嫌侵占罪,這時可以立案。
三、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起點數額
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綜上所述,自己遺失物品可以報警嗎?這個問題是要視情況而定的,如果純粹是因為自己過失而遺失物品的話警方原則上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但如果遺失物品遭到撿拾人的侵占且拒絕歸還的話則可以向警方報警申請立案,通過法律途徑找回自己的物品。
遺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則
關于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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