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攜帶哪些證件
第一階段: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格式之十九)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之九)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格式之八)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后,偵查機關會出具一份“關于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注:
第二十三條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四十八小時內向律師開具關于會見的公函并安排律師會見。
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向律師開具關于會見的公函并安排律師會見。
第二十四條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后五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會見的,應向律師開具《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不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委托書;(格式之五)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之九)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格式之八)
5、律師事務所函;(格式之二)
其中,1-3、5是律師向檢察機關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提交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檢察機關出具1-3、5之后,檢察機關會出具一份“關于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另:檢察機關辦理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續時,經律師請求,應向律師提供《起訴意見書》復印件及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案件材料。
第三階段:在審判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委托書;(格式之五)
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事務所函》;(格式之二)
4.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書;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格式之十九)
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偵查機關負責入、案件偵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律師是具有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的權利的,犯罪嫌疑人也有相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通過了開庭審理之后確定其是否有犯罪事實。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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