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是物權法上的一個專業性術語,從法律條文上理解,遺失物是屬于有物權所有人,但是所有人已經將其遺失的。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拾得遺失物的情形是時有發生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拾得遺失物善意占有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一、拾得遺失物善意占有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拾得遺失物是惡意占有,善意占有必須是買了一個無處分權人出賣的物,或者支付對價取得了一個無處分權人轉移的債權。必須支付對價。
二、拾得遺失物如何處理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喪失對于物的占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
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將物(租賃物)丟失,對于間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而只是喪失占有,是為遺失物。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隱秘的場所,這時所有人并沒有喪失對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民法通則對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與遺失物在同一條中作出規定,這是視遺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飼養動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謂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于江、河、湖、海、溪、溝上的物品。而飼養的動物,多是指人們飼養的家禽、家畜而言,如雞、鴨、牛、馬、羊等。這類動物如果走失,所有人喪失對于物的占有,就是遺失物。至于馴養的野生動物逃逸,所有人還在繼續有效地進行追索,如馴養的鷹飛走,所有人正在用其他馴鷹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隨意侵犯。但是如果馴養的野生動物回復其自然狀態,如馴養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構成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如果通過轉讓被第三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 (第三人)之日起2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但第三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拾得遺失物善意占有,占有人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的,也即需要購買占有物。一般來說,在拾得遺失物后,需要及時將其交到相應的機構,由其發布公告,通知失主認領,對于在夏寧期限內沒有認領的情形,該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關于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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