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有人丟失了物品被他人拾到,而拾得人拒不歸還物品。一般情況下,由于丟失的物品價值不大,遺失人也就不了了之,拒不追究,這時遺失物就歸拾得人所有,取得了所有權。那么,在我國法律中,這種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拒不歸還的行為是不是違法行為,法律對這種行為是持認可還是不認可的態度呢?
一、拾得人的義務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根據《物權法》第109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布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妥善保管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物權法》第111條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僅限于拾得人無侵占遺失物的行為(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布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為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則應適用《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拾得人作為惡意占有人,無論對于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拾得人的權利
1.拾得人(或有關部門)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112條,拾得人(有關部門)享有以下權利:
①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費、維持費、飼養費、通知費等必要費用,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
②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為(無論拾得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雙方成立懸賞廣告之債,拾得有權要求懸賞人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
③行使留置權。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2.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權利的喪失。由于《物權法》第112條的學理基礎是無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則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項權利。所謂侵占遺失物,指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拾得人以據為己有為目的而隱匿遺失物。
三、拾得遺失物的邊緣問題
1.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根據《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失主的所有權消滅。
2.拾得遺失物法律規則的準用。根據《物權法》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發現隱藏物、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四、相關法律法規
1、《民通意見》
第94條 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2、《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綜上所述,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是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但是,我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拾得遺失物的人也享有相應的義務,承擔一定的義務。拾得遺失物的人可以要求遺失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但是同時對遺失物有暫時的保管義務,如果遺失物受到損害,拾得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
關于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遺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則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繼承農村親人房產嗎
2021-01-14校園侵權案件中,學校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2021-02-02工地無固定工資工傷如何賠付
2021-01-02一般個體戶要預審多久
2021-03-01主要責任不要諒解書會坐牢嗎
2021-01-08婚前借款買房離婚后如何分割
2021-02-15為什么有精神損失賠償
2020-11-15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哪一個部門負責發出的
2020-11-22強制執行依然不賠償違約金怎么辦
2021-03-18買家不想和賣家解除合同補齊材料可以嗎
2021-01-18交通事故單位如何賠償
2021-01-25黑龍江省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
2021-02-25房屋過戶去哪里辦理
2021-01-19二手車過戶費怎么樣計算
2020-11-17農民工有哪些勞動保護
2020-12-19公司收取押金和扣押身份證件需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2020-12-25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1-06產品責任案件中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如何承擔責任
2020-12-31保險的特點都有哪些
2021-02-13保險合同不足額投保賠償糾紛案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