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往往會遇到一些關于抗辯權的問題,抗辯權是能夠對抗他人的一種請求權,既然作為一種權利,我們可以放棄抗辯權條款嗎?抗辯權包括有許多種類型,有履行抗辯權、先扛抗辯權等等,這么多抗辯權也有很多自己的特點。今天就由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請繼續深入閱讀。
一.合同可以約定放棄抗辯權嗎?
簽訂合同之前,是可以事先約定定放棄抗辯權的。
二.什么是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三.抗辯權有哪些特征?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系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于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二)、抗辯權是一種防御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德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因雙務契約而負擔債務者,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者,不在此限?!薄度毡久穹ǖ洹返谖灏偃龡l也規定:“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于相對人履行其債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相對人的債務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a href='http://www.7756740.cn/lawyers/list-710000-0-0.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于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蔽覈逗贤ā返诹鶙l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睆囊陨喜煌膰液偷貐^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否則就不能行使抗辯權。再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后,義務人可以拒絕給付。”我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學者建議稿中也有類似的規定。這里,“義務人可以拒絕給付”,是以“時效期限屆滿”,權利人請求給付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請求”,那么就沒有“拒絕”即抗辯可言。因此,抗辯權永遠都是消極的、被動的,其作用主要在于防御,而不是攻擊。
(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比如不安抗辯權,《德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雙務契約負擔債務并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薄斗▏穹ǖ洹返谝磺Я僖皇龡l規定:“如買賣成立后,買賣人陷于破產或處于無清償能力致使出賣人有喪失價金之虞時,即使出賣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賣人亦不負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但若出賣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則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于相對人履行其債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相對人的債務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于訂約后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綜上所述,放棄抗辯權條款是可以的,用書面方式就能做出放棄,抗辯權分類多種,各自有各自的特點,具體有一是具有財產內容的二是是一種防御性的權利三是阻止有效權效力的一種權利??赐晟厦娴膬热菹嘈艑罐q權的相關法律知識了解了更多,若您還有問題可以咨詢律霸。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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