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權利人和他人的債券債務關系中,義務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享有權利人請求權對抗的抗辯權。抗辯權有很多種,與其他抗辯權種類不同的特殊的情況是優先抗辯權,那么優先抗辯權到底是指什么內容?優先抗辯權要怎樣行使?在這里,律霸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優先抗辯權?
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優先抗辯權如何行使?
既然先訴抗辯權屬于民事實體權利,那么該權利行使與否取決于保證人。申言之,先訴抗辯權必須要保證人行使或主張后才能發生對抗債權人履行請求權的效力,法院既不能依職權加以審查,更不能在保證人沒有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候,將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保證人,否則對于債權人就屬于不公平。在這一點上,先訴抗辯權與時效抗辯權是完全一致的。
在一般保證中,人民法院不能強行將一般保證人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債務人與一般保證人,若基于先訴抗辯權而不將一般保證人列為共同訴訟人,無疑會加大債權人的訴訟成本,增加訟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就表明認可了對方的說法,則債權人勝訴,此后保證人將不能再行使優先抗辯權。因此,是否放棄還是使用優先抗辯權,保證人要慎重考慮。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于優先抗辯權的具體內容,更多相關問題可咨詢律霸的律師。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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