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辭職要提前多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知按現行規定,臨時工辭職也是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老賴拘留15天后怎么辦
2021-03-23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2020-12-16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如何維權
2021-03-03嵌入式軟件能否申請著作權
2021-03-14先干活后簽合同違法嗎
2021-02-16死刑復核階段可委托辯護人嗎
2021-01-2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手續
2020-11-09交通肇事沒有賠償能力怎么辦
2020-11-21房屋交易中介騙招有幾多?
2021-01-29哺乳期內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021-03-18石家莊教師試用期工資標準
2021-02-27公司裁員流程是什么
2020-12-22變更受益人要經被保險人同意嗎,購買壽險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04意外險怎么買
2020-12-29產品責任糾紛應怎樣歸責
2020-12-11重復保險出險后能獲得超額賠償嗎
2020-12-16預收保險費還未出保險單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要理賠
2020-12-13什么情形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2021-03-06什么是保單現金價值呢
2021-03-17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 保險免責條款屬無效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