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意義在于保證商業銀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漸演變成中央銀行調控貨幣供應量的政策工具。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調控貨幣總量,而是集中資金用于央行再貸款。因此,長期以來,我國一直維持著較高的準備金利率和超額準備金(又稱備付金)利率。
去年以來,中央銀行頻繁動用準備金工具調控貨幣總量,存款準備金制度也引起了各方的關注。
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
1998年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以下七項:
(一)將原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并,稱為“準備金存款”帳戶。
(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帳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三)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法定準備金的交存分以下情況:
1.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總行。
2.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其總行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行。
3.各城市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其總行統一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縣聯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信用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現行體制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
5.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統一存入其總部所在地的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6.經批準,已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其人民幣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統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
(四)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
1.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行按統一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旬末該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額之比,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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