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于抗辯權了解的可能不是很多,抗辯權哥行使權是相對的,抗辯權的行使意味著行使權就受到阻礙。行使抗辯權對行使權的行使過程發生了質疑,但是抗辯權的法律風險也是存在的,在行使抗辯權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考慮抗辯權的風險,確保自己行使抗辯權的過程合法,確保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抗辯權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可以到文中了解。
一、抗辯權的法律風險 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當后履行債務一方滿足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時,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即先履行債務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銷售合同中,通常銷售方應當現行履行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法律義務,為先履行義務方,在符合上述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交貨或提供服務。但在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中,有可能因對買方履行能力基于不充分證據對買方履行能力做出錯誤判斷,在不具備行使條件下中止履行導致違約行為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有可能因為沒有按照合同法規定的方式行使非但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反而引發如損害賠償責任等法律責任風險。
二、風險的防范措施
為了防范上述不安抗辯權行使給銷售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應恰當行使不安抗辯,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權。
首先,企業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有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規定的情形,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如不當行使則反而被認定為違約行為,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應注意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和步驟行使。
第一步:通知對方中止履行或暫停履行合同,并給對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第二歩:對方在合理期限內不同反應做出不同應對策略,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能力的,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可以拒絕履行。
第三步行使合同解除權,再次發通知表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生效。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大家必須嚴格把握,確保風險可控,法律的風險控制不好,很可能讓自己陷入到法律的糾紛中,甚至官司纏身。當然抗辯權的法律風險也是在行使抗辯權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大家要時刻關注風險問題,不能忽略任何小的風險,一旦不注意,都有可能引發為大風險,因此,大家要了解風險,學會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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