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現實生活中所說的埋藏物就是指藏起來的物品,同樣的,隱藏物這一概念似乎也沒什么不一樣的,也就是指被隱藏起來的物品,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有區別的。那么,埋藏物和隱藏物的區別是什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埋藏物和隱藏物的區別是什么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埋藏物和隱藏物的區別是什么?
其實,有些概念重疊的。因為根據《民法通則》A79和《物權法》A114的規定,隱藏物與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從學理上講,埋藏物可以包含隱藏物。
二、埋藏物
埋藏物不以所有人不明為要件,這就產生了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分類,并有兩種不同的制度,即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應歸其所有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則歸國家所有。
埋藏物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歸屬仍然是法律中一個重要課題,埋藏物的發現也是各國物權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許多國家的規定相當典型或相當有特色。《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于該法第716條第2款規定:"一切埋藏或隱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為偶然者,埋藏物"法國民法采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一半屬于發現人,一半屬于土地所有權人。而《德國民法典》將發現埋藏物在第984條規定,埋藏物以隱藏于他物中經過較長時期為成立要件,未經過較長的時期的不構成埋藏物構成發現埋藏物,不僅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發現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埋藏物一半屬于發現人,一半屬于包藏物的所有人。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我國采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揚或物質鼓勵。
三、隱藏物
隱藏物(treasure-trove):又稱“隱蔽物”。指隱藏于不動產或動產之中、所有權不明的物。隱藏物的特點是所有權人不明;不具有顯而易見性;一般是動產。但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不屬于隱藏物。關于隱藏物的歸屬,現代各國民法大都規定發現人能夠享有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權。我國民法對所有人不明的隱藏物,視為無主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同時,該條還規定,對于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在上繳國家之后,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其次,如果非要說出兩者的區別,埋藏物的范圍相比較而言更大一些,埋藏物可以包括隱藏物。如果大家對于埋藏物和隱藏物的區別是什么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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