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這個社會,在某些地方存在著一些埋藏物,大家都知道埋藏物是屬于國家的,在我國法律上還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很多人都想要了解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比如說埋藏物的善意取得是否適用以及善意取得的概念是什么?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埋藏物的善意取得是否適用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埋藏物的善意取得是否適用?
不適用。在我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其交易不滿足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表示合法占有標的物條件。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來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區別動產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還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的場合,而規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動產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的場合,例如被盜、遺失,所有人仍享有權利,所有人仍然享有權利,動產無論轉歸何人占有,都有權請求返還。
(2)在動產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時,如租賃、寄托,所有人只有權對其契約的相對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對于由相對人處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為返還原物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雖然取得物的占有權,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權,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權。在契約的相對人從第三人處又取得物的占有時,所有人還有權從其相對人處回復物之占有權。這種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對于第三人即不得請求返還原物的原則,后來在傳統民法中稱之為“占有公信力”原則。《德國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就是繼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在第932-935條作了詳細的規定:出讓人出讓屬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權(第932條)。《德國民法典》較日耳曼法作了兩點變更:其一,仿效羅馬法的取得實效,以第三人的善意為條件;其二,在日耳曼法第三人不過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奪的占有,,而在德國民法典上則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答案是否定的,埋藏物并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是因為埋藏物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這一點就不符合轉讓人合法占有該物這一條件。如果大家對于埋藏物的善意取得是否適用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產品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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